中智伟业原创丨浅谈化工企业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释放源的问题

  本标准中有毒或爆炸性气体释放源是指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很少(少于10h/a)向旁边的环境释放有毒或爆炸性气体。

  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要求,本标准中爆炸性气体释放源为二级释放源。本标准中爆炸性环境是指在大气环境条件下,可燃气体、可燃蒸汽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关于释放源的问题是争论最大的问题之一,四条释放源定义前三条没有太大争议,主要是第四条,新版的50493的第四条“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更是将人坠入了迷惑之中,到底什么才算是经常拆卸成了很多人议论的焦点。

  GB/T 50493—2019《石油化学工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编制组在第一次的答疑中提到了关于经常操作的阀门判定的问题:

  “经常拆卸、经常操作” 是指根据工艺操作需要,每班或每天都要进行拆卸或操作的法兰或阀门组 。人孔、盲板等属于不经常操作的法兰,装置或设备的隔离阀、调节阀前后的手动切断阀和手动旁路阀等属于不经常操作的阀门。从概率上说 , 经常操作的阀门 , 泄漏概率远大于事故状态才动作的隔离阀。因此,经常操作的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液体(气体)排液口和放空口、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 是需要设探测器的 。

  2021年2月编制组又发布了第二次答复,第二次答复第一条就是关于释放源的问题:

  GB/T 50493—2019《石油化学工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自2020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为保障石化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人身伤害及火灾爆炸事故的产生,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一年多来,编制组收到了应用中的各种热点和难点的问题,并进行了整理,在2020年9月18日进行了第一次集中答复,本次是第二次集中答复。

  问题1、关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的定义,如何理解“经常操作的阀门组”,自动阀门或者手阀在此范围吗?

  答复:关于释放源,首先应分析判断潜在释放源的泄漏概率以及泄漏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否可接受。

  “经常操作”、“经常拆卸”是指工艺操作需要,每班或每天都要拆卸操作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装置或设备的隔离阀等其他阀门,开停工或事故处理工况的人孔、低点排凝阀不在此列。

  经常操作的液体和气体采样口、液体(气体)排液口和放空口、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需要仔细考虑设置检测点。

  关于泄漏后果,主要分析泄漏发生后的维持的时间以及泄漏量,该泄漏发生后是否会产生不可接受的爆炸、火灾及毒气扩散后果。总之,当潜在的释放源出现泄漏现象时,其风险需要受控或不可接受时,应将该潜在的释放源确定为释放源。

  仪表调节阀是经常动作的阀门 , 但与4. 1. 3 条 “ 经常操作 ” 定义不一样,仪表调节阀可以不作为释放源考虑 。

  编制组的第一次答复,明确了仪表调节阀不作为 “经常操作的阀门”,实际上大家都没明白,所以才有了第二次答复,但是第二次答复似乎更加模糊,反复看了仿佛说来说去,举例说明的“经常操作的阀门”就是说的液体、气体的取样阀门,从实际在做的工作来说,因为现在自控要求很高,每班都操作的阀门还不是很多了,尤其是前面一句“关于释放源,首先应分析判断潜在释放源的泄漏概率以及泄漏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否可接受。”留下了更多的弹性。

  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编制组就进行了两次答疑,足以说明气体报警仪使用的过程中存在疑问还是较多的,尤其是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因报警仪被判为重大隐患的更是比比皆是。

  在2022年,SY/T6503-2022《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准则规范》正式对外发布,第5条检测点的确定 :

  5.1.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检测点应设置在气体易于集聚和人需要保护之处。

  SY/T6503-2022规定和GB50493规定的一样,但是在条文解释中对第四条“经常操作的阀门组”确有了不同的解释:

  本条c)的有些放空口,如容器顶部放空口、位于高处安全阀的放空口、放空立管、分析小屋的顶部放散口、气液联动执行机构的放空口等,由于扩散条件较好,气体不易积聚,一般不需要设置可燃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这条解释把第三条中放空口的解释有了比较清晰的解释,说明了扩散良好的、不宜气体积聚的放空口不作为释放源考虑,至此,前三条大家都有了明确的概念。

  本条d)“经常操作的阀门组”是指根据工艺操作需要,在正常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需要经常操作的阀门组,如计量阀组、装/卸车阀、远程开关阀、调节阀、经常倒流程用的手动开关阀等。不经常操作的阀门,如调节阀前后的手动切断阀和手动旁路阀、开停工或事故处理时使用的地点排液阀等,不在此列。

  这一条,就明白的把远程开关阀、调节阀归为了“经常操作的阀门组”,所以说关于释放源的确定确实还是会有很多争议的,我个人觉得,SY/T6503-2022的解释是比较符合实际生产情况的。

  在实际的安全检查中,专家更喜欢将调节阀归为“经常操作的阀门”,几乎所有的专家都不接受调节阀不属于“经常操作的阀门”,探测器释放源的问题是检查中争议最大的地方,因为有121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所以未按国家标准安装气体探测器非常容易被专家判为重大隐患。

  再一个争议比较大的地方是氢气压缩机厂房房顶到底需不要安设氢气探测器的问题。

  在GB50493-2019第4.2.3规定: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式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集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学工业生产建筑规划设计规范》GH/T3017—2013中第5.2.12条对介质wield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压缩机封闭式厂房或其操作平台以上为封闭的压缩机厂房,要求在建筑物顶硬设置通风屋脊、风帽或采取其他排风措施,以避免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累计。

  现在的压缩机厂房就没有不设置通风天窗的,而且厂房外墙上都设置壁式轴流风机,气流方向为向室内送风,日常通风情况下,优先采用天窗自然通风、壁式风机辅助,因此大多数的房顶都能够很好的满足通风良好,不存在可燃有毒气体在屋脊处集聚的问题。

  大家也都知道,在房顶处安装探测器是十分艰难的,规范要求要安装一定得安装在距离房内最高处30cm的地方,安装和维修涉及三级或特级高处作业,为满足日常修准和维修,需要仔细考虑相应的检修平台或检修通道。

  以上是我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关于气体探测器方面的一些体会,关于气体探测器的问题历来是安全检查中问题比较多的,尤其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后,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功能“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化学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判为重大隐患。所以我们要对规范认真研究,做到充分了解,才能对到底那些地方是释放源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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