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公示第四批2006年度守合同重信誉单位

  企业诚信履约是完成信誉经济、法制经济的重要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中深入展开“守合同重信誉”公示活动,是推动企业信誉建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系统的客观需求,也是整理和规范商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做好此项工作,对营建调和安全的商场买卖环境,保护公正有序的商场经济秩序,具有极端严重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活跃支持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十一五”规划有关“以完善信贷、交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誉记载为要点,加速建造社会信誉系统,健全失期惩戒准则”的精力,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展开“守合同重信誉”活动的若干定见》(工商市字[2006]16号)的工作部署,根据公司合同履约的客观记载情况,对合同信誉到达“守合同重信誉”规范的企业,在寻求有关行政部门、职业安排等定见的基础上,及时向全社会予以公示,对推动全社会信誉观念的构成,起到了活跃的演示引导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誉系统建造的若干定见》的精力,根据《关于展开第四批(2006年度)全国“守合同重信誉”单位公示活动的告诉》(工商市字[2007]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引荐的2006年度“守合同重信誉”企业,作为第四批(2006年度)全国“守合同重信誉”单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向社会予以公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全国“守合同重信誉”单位的动态监管。各地对已公示的本辖区内的全国“守合同重信誉”单位,以为已不契合“守合同重信誉”单位规范、应该吊销其全国“守合同重信誉”称谓的,应当以书面主张上报总局,由总局存案并予以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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